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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坪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6-01-14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龙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龙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龙坪镇人民政府和龙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龙坪镇党政班子领导成员分工、龙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设置及内设机构信息;

  2.龙坪镇人民政府、龙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普发性非涉密文件;

  3.龙坪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5.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龙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是通过连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龙坪镇人民政府网页(http://www.lianzhou.gov.cn/web/main/organ/deptIndex.jsp?deptId=083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目录的导引,查找龙坪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使用方法:

1.栏目导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基本信息”、“办事指南”、“信息公开”、“工作动态”、“部门文件”等5个栏目组成。点击某一类目,即可显示该类目的所有信息。

  2.信息搜索:设有关键字、文件号、发布机构、索取号、发布时间等多种查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龙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龙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45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受理机构:龙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龙坪镇龙坪圩老公路45

联系电话:0763-6210213

邮政编码:513438

(二)提出申请

向龙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1)信函、传真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

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2)口头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持有效证件口头申请,镇政府办公室受理机构应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况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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